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17 浏览次数: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我院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使学院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常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先填写“设备送外维修记录单”(学院印制),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同意,实验室管理处签定意见后方可维修及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过高(接近设备原值的45%—50%)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报报废,经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第三条 人为或反操作规定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处理后及时进行修复。
第四条 凡属厂方保修期间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实验室人员可直接或通过学校主管部门与对方联系,以求及时修复。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本》,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