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改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05-12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装备水平,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校的精神,充分利,实验室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自制(改制)仪器设备,改进实验教学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凡实验技术人员、教师(集体或个人)提出改进实验装置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可行性报告,经本实验室、系审查,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本院实验室为本院计划内学生的实验教学自制(改制)的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l、基本按已有资料或设计图,由实验室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

2、根据实验内容的要求自行设计制造的仪器、设备:

3、改造废旧仪器设备,使之用于学生实验,能达到性能要求的;

4、自制小型实验装置等。

第二章  自制(改制)仪器的管理

第三条  自制(改制)仪器设备必须事先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申报:先经专家组评审,再经有关部门批准。自制(改制)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须经所在系研究批准;自制(改制)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经系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凡不按审批程序或规定时间及技术;求办理或半途而废造成损失者,应追究申报人的责任,并按学院固定资;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四条  教学副院长负责全院改进实验装置,  自制仪器设备的审查、实施、经费、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  凡在我院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中工作,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和专、兼职教师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

    第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每年审批——次,规定每年四月份申请,五月份统一审查、审批。

    第七条  项目结束后必须写出总结报告(包括原始记录、试验分析及经费决算等),验收合格后正式转为固定资产;对有推广价值的由物资设备处汇同科研处组织成果鉴定并推荐参加成果评选和评奖。

第三章    

    第八条  自制(改制)仪器设备的费用列入学院设备费中,每年从教学设备费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自制(改制)实验设备专款。

    第九条  自制(改制)实验设备专款由学院管理。

    第十条  自制(改制)实验设备专款只限用于自制(改制)设备材料、配件购置、劳务费开支。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自制(改制)仪器设备的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自制(改制)仪器设备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十二条  自制(改制)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并经使用一年以上,经审查、鉴定方可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对每批被认可的改进实验装置或仪器的奖励,按其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小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经济效果(节约资金)       奖  金        荣誉奖

一等        一万元以上             5001000       奖状

二等        一千元~一万元         100500        奖状

三等        一百元~一千元         不高于50元     表扬

被认可的自制(改制)设备经济效果,按市场上同类程度的仪器设备相比较计算。

第十四条  集体完成的项目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