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对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09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作用,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挖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学院设置的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设备条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二、中心实验室是全院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机构;是组织和管理实验室对外服务任务的归口单位。
三、所有对外服务项目,均采取有偿服务的原则。
四、实验室对外服务须填写《机电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申请表》,经所在系主任批准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实验室和动用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一经发现,除没收所得全部收入外,要根据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
五、收费标准:
1、材料费:按实际消耗计算,根据购入价值收费:
2、仪器设备折旧费:根据不同情况,每小时按原价的0.5~2%计算:
3、管理费:按材料费、设备折旧费、工时费、水电费总合的10~30%收取;
4、其它费用:(1)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水电费单价
(2)工时费:按各种收费标准执行
六、实验室所提供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支付维修费,若不能修复及丢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机电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七、收费管理办法:收费由承担对外服务的实验室按标准核算,由学院统一收费。
八、收费分配:按机电学院计划外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九、各实验室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内容,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报中心实验室备查。